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52號聲請人利恆鋼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奕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弘原金屬有│合作金庫北│109年3月5日│1,052,723│DJ0000000││││限公司│三峽分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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