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2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務人 林宏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宏懋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03,799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6,902元整。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2,595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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