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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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一○七年度交字第三六六號原告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奇峯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 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