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損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4號原告 高英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豐開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損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96萬4,32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6萬4,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富豐開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瑋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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