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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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64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灝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0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翁灝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沈君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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