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 廖陳雲
廖芸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承儒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萬6,6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被告吳承儒、 黃子芸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