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七二三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參點陸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壹點玖公克,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七二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以九十六年戒毒偵字第十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三點六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一點九公克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㈠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㈡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十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㈢該案扣案之白粉九小包(淨重三點六七公克,空包裝重二點
八二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三點六七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調科壹字第九七○○○三○八三號鑑定通知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一紙附卷可參。另扣案之白粉六小包,為供被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節,業據其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七二三號卷第十三頁、第十四頁),並有吸食器過濾器一組及玻璃球管二支扣案可佐,復有扣押物品清單一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粉六小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㈣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三點六七公克)及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一點九公克),均係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適用法律依據: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㈡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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