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36號公訴人南投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原審案號: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七五號,聲請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三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對被告上訴本院之判斷:㈠上訴人即被告聲請提起上訴,其理由稱:伊是單親家庭,有
一個女兒要養,罰金伊沒有錢去繳,認原審判刑過重,請求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等語。
㈡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
,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O三三號判例參見);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已如上述,上訴意旨復未指明原審判決有何濫用裁量權或逾越裁量範圍之情事,故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適用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
本案經檢察官張成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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