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永旗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被告 鍾承益 即同順實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萬1,3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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