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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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景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景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景詮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分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經核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屬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固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確定,然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從而,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考量其先前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11月;罰金9萬元),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洗錢罪,並考量各罪犯罪時間相近、手法類同,其中附表編號1至9部分業經法院前定應執行刑時減輕刑罰,兼衡罪責相當原則及受刑人日後更生等總體評價之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又甄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新臺幣)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新臺幣)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確定日期1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111年10月16日本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51號112年12月15日同左113年1月23日編號1至9業經本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51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2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111年10月16、1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111年10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111年10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111年10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6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111年10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7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111年10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111年10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111年10月1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111年10月19日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24號113年5月29日同左1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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