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9889號債權人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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