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展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TAUSONCHERRYLCUSIO即 塔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核其中文參照譯文內容,僅載為債務人應於借款期間內「償還所有欠款金額的本金加利息」,並無利率之記載;復聲請人於民國107年4月9日之陳報狀陳稱:債務人於106年12月26日第一次歸還新臺幣(下同)7,200元、107年1月22日歸還7,200元後即未還款云云。
核該還款金額7,200元係為每期本金6,000元加利息,顯見該利息之收取係按月息百分之20(即年息百分之240)計算,然未據聲請人釋明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