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8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現金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嘉芸張宏全 、任娟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狀,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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