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琪霖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方琪霖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