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交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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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交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嘉交簡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焜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0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焜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1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柯焜耀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另就累犯部分,說明如下:
(一)查被告前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1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3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二)按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參照)。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本件依被告累犯及犯罪情節,均無上開情事,自難指就累犯加重其最低本刑有不符上開解釋意旨之違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109年度台非字第13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01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審酌被告前案甫於108年間執行完畢,又再犯本案,顯見被告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且被告於109年間,已有因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本院於109年4月22日以109年度嘉交簡字第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案於本案雖不構成累犯,然依本案犯罪情節,被告顯不適宜量處最低法定刑,亦無何情輕法重而有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情形,本件加重其刑,不生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情事,是本件就被告所犯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以被告經本院以109年度嘉交簡字第227號判決,於本案而言屬累犯,因該案尚未執行完畢,容有誤會。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往來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於酒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經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0.80MG/L;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0822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柯焜耀於109年11月11日下午,在嘉義縣竹崎鄉義仁村某處友人家中飲用啤酒後,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家,於同日17時42分許,途經嘉義縣○○鄉○○村○○○00○0號附近,不慎自摔受傷,經路人送醫救治,而警方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於同日20時4分,在嘉義基督教醫院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0.8MG/L。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柯焜耀自白。
(二)酒精濃度檢測單1紙。
(三)診斷證明書1紙。
(四)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
(五)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各1份。
(六)照片10張。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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