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交簡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投交簡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投交簡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啓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109年4月29日、111年2月15日所為之108年度交易字第53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以及於111年2月24日所為之111年度投交簡字第68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及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 張啟宗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啓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開裁定及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張啟宗」之記載,均顯係「張啓宗」之誤寫,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惟上揭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均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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