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九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同年十月三日止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偵字第二二四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