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4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18日犯傷害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58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686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規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卷證,本件聲請予以減刑,於法相合,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刑為拘役1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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