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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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906號

原告皇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彩晋

被告 李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68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24,198元,此裁定已於114年7月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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