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1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孝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孝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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