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58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1樓至2樓及1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
       陳芳惠   住臺北市○○區○○街○號1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發明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雄簡字第5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0,
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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