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6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胡樹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8.65%固定計付。倘債務人逾期未繳,則自繳款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1,000元之違約金。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1年10月9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292,540元,及自10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自10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鶴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