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號聲請人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法定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金門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姚榮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樊哲清 於民國82年7月1日向聲請人申請國民住宅貸款,借款新台幣130萬元,並以其所有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第三人於92年10月27日亡故,至95年相對人乙○聲明繼承(金院樹民信95聲繼字第1號),聲請人即以函示通知相對人債權及限期清償,又依國民住宅條例第29條規定,積欠貸款本息達3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國民住宅管理機關得收回貸款,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今相對人經催告仍未清償應繳之本金、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正本、抵押權囑託登記清冊影本、府建都字第0950057015號催繳函影本、繳款明細單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為有理由,又本件係法定抵押權,已依非訟事件法第73條第2項之規定通知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之發生與數額陳述意見,而債務人未表示,故本件聲請與拍賣抵押物之要件,經核尚無不可,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成在┌─────────────────────────────────────────────┐│附表:96年度拍字第8號│├─┬──┬─────┬─────┬─────┬───────────────┬───┬──┤│編││││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座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備註││號││││房屋層數│一層│二層│三層│合計│範圍││├─┼──┼─────┼─────┼─────┼───┼───┼───┼───┼───┼──┤│││金門縣金湖│金門縣金湖│鋼筋混凝土│89.05│95.90│95.90│280.85│全部│││1│01○○○鎮○○段95│ 鎮建華 20號│加強磚造││││││││││4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