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5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己○○甲○○戊○○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筱雯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