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字第329號上訴人即原告薪傳開發戲劇舞蹈服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傅𤧘訴訟代理人 劉明達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慧翎 即熙利國際商行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