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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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詳如附表所載之刑及易科罰金之執行標準。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先後犯竊盜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受刑人減刑案件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犯罪日期│95年12月15日│95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3004號│字第232號│├───────┼─────────────┼─────────────┤│最│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941號│96年度簡字第673號││實├───┼─────────────┼─────────────┤│審│判決│96年3月22日│96年3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941號│96年度簡字第673號││決├───┼─────────────┼─────────────┤││判決確│96年4月12日│96年6月1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條款│││├───────┼─────────────┼─────────────┤│減刑後徒刑、拘│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役或罰金金額或│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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