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林秀卿 被告 李佩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洪柏鑫
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