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舜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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