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玟妤 訴訟代理人 劉芳瑜 律師被告 梁君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李珮綾法官呂秉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徐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