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鄒沛淇 相對人即債務人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阿昆
鄭永銘 錢家駿 王福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游阿昆
一、債務人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游阿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全體董事為相對人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四、按公司法定代理人以公司名義簽發支票,蓋用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私章,縱未載有法定代理人字樣,但由票據全體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如依社會一般觀念,該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係代理公司為發票行為者,自足認為有公司代理之旨之載明,則該法定代理人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判決意旨、法務部(80)廳民一字第182號函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參照)。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明文可參。查債權人提出本票號碼CH0000000之本票一紙,該本票發票人為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游阿昆僅為該公司時任之法定代理人,而非共同發票人,依前揭說明,債務人自不負發票人責任。是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游阿昆應就上開本票面額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部分負清償之責並無理由,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