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九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李志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乙○○、甲○○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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