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二一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