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於印尼國之戶籍地證明資料(需有印尼文原本)。
二、被告之印尼國良民證或單身證明資料(需有印尼文原本)。
三、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庭通知書(三十四法庭)及送達證書印尼文或英文譯本乙份。
四、起訴狀印尼文或英文譯本乙份。
五、兩造結婚證書之印尼文及中文譯本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