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神乎奇 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琦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又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