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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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0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龍厚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0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龍厚智│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49%│││102712││4月0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龍厚智│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99%│││228890││4月03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龍厚智│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99%│││139579││4月03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龍厚智│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99%│││179489││4月03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龍厚智│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15908││3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龍厚智│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029元││3月09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龍厚智於民國99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49,69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06年08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4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02日止累計103,893元正未給付,其中102,712元為本金;797元為利息;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龍厚智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7,043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02日止累計232,051元正未給付,其中228,890元為本金;3,07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龍厚智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02日止累計140,710元正未給付,其中139,579元為本金;1,04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龍厚智於民國99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06年08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02日止累計183,136元正未給付,其中179,489元為本金;2,963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龍厚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08日止累計22,164元正未給付,其中20,937元為消費款;727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006)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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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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