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9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二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三、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為之方式、所侵占財物之價值與造成之危害尚微,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銀元)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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