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號聲請人朝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銘村 聲請人因被竊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聲請人資料及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支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朝祥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行│108年1月31日│38,047元│QD0000000│犇達資訊有限公司│├─┼─────────┼──────────┼───────────┼────────┼────────┼────────┤│2│朝祥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行│108年1月7日│150,000元│QD0000000│鎮興工程行│└─┴─────────┴──────────┴───────────┴────────┴────────┴────────┘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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