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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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秀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42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URBERRY圍巾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員警於民國102年2月17日上午8時14分許,在奇摩拍賣網站執行網路巡邏,查獲被告王秀蓮涉犯商標法案件,因其罪嫌不足,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6月
7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42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該案中扣案之BURBERRY商標之圍巾1件,係屬仿冒商品,有薈萃商標協會台灣聯絡處鑑定人 賴麗玉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足稽,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秀蓮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2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BURBERRY圍巾1件(102年度紅保字第2203號),經鑑定結果係仿冒BURBERRY商標之商品乙節,此有薈萃商標協會台灣連絡處鑑定人賴麗玉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詳見102年度偵字第14248號偵查卷38至40頁)在卷可參,是前開扣案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則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BURBERRY圍巾1件,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故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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