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17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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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4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4 年9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 民  國 94 年9月30日
賠償費用計算方式:
系爭車輛於92.05.21領照使用。至93.05.16車禍時,實際已使用
11個月又25日(未滿1月以1月計,為12個月)。
車輛之修理工資為30,780元、零件為36,799元,零件部分應予折
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貨車耐用年數五年,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故依上開定律遞減法計算系爭車輛事故發生時之得請求金額如
下:
1、折舊額計為13,579元〔計算式:①第一年36799×0.369
=13579,元以下四捨五入〕
2、扣除折舊額後得請求之零件合理修復費用為23,220元〔計算
式:00000-00000=23220〕。
3、至修理工資30,780元部分,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自
得全額向被告求償。
4、準此,所得請求之賠償修理費金額為54,000元(23220+
30780=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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