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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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 林來富 相對人 林碧珠韓坤城 之繼承人關係人 韓國忠 即韓坤城之繼承人
韓妮 即韓坤城之繼承人
韓誌軒 即韓坤城之繼承人
韓其軒 即韓坤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韓坤城於民國(下同)88年7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復於96年8月3日變更為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均經登記在案。茲因被繼承人韓坤城對聲請人負債9,45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又被繼承人韓坤城已於100年5月12日過世,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由相對人單獨繼承,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借款證明書、支票、被繼承人韓坤城之除戶戶籍謄本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影本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1年10月18日新院玉民寶111司拍85字第036712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1年10月24日、111年10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111年度司拍字第85號附表一: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市自由987-8423分之12新竹市自由987-14423分之13新竹市自由988-141273分之14新竹市自由100715213分之15新竹市自由1007-253分之16新竹市自由1009403分之17新竹市自由1016573分之18新竹市自由1017-21433分之19新竹市自由2111-112943分之1111年度司拍字第85號附表二: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市自由987-8423分之12新竹市自由987-14413分之13新竹市自由988-141273分之14新竹市自由1007-253分之1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拍 字第 85 號裁定(111.12.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抗 字第 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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