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97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玉璋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倒數第7行至第8行之「4年」之記載,應更正為「2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倒數第7行至第8行之「4年」顯係誤載,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