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巷11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經查,已死亡之被繼承人乙○○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里○鄰○○○路○段○○○號○弄○○號5樓,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依據前述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