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 蔡秋華 訴訟代理人 温鍇丞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 律師官寧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7,701元,其中包含加班費228,596元、退休金459,105元,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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