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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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268號債權人 黃開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鏡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徐鏡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徐鏡清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