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1號原告 張永達 被告 廖定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7,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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