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6號
原告 陳旮胭
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怡君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2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