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刑智上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平和
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0年度智易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592號及移送併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64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李平和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李平和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1月,於民國96年10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99年2月中旬(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8年2月中旬)某日,未經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聲公司)及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之授權,擅自將內含有如附表一所示揚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15首音樂著作,及如附表二所示瑞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40首音樂著作之伴唱機及附隨之硬碟共計14組,以每月新臺幣(下同)95,000元之租金,出租予不知情之 許雪珠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擺放在設於桃園縣○○鄉○○路○○號之喜悅視聽歌城有限公司,供前往消費之顧客公開點唱演出上開音樂著作,而侵害揚聲公司及瑞影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分別於99年3月16日下午5時20分許、同年月31日晚間7時50分許,經瑞影公司、揚聲公司蒐證後報警查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揚聲公司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請及瑞影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告於原審或本院均未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原審或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上揭物證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平和於原審(見原審100年度智易字第10號卷第159頁反面)及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第75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許雪珠於警詢時(見99年度偵字第18592號卷第4至5頁)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告訴人揚聲公司、瑞影公司之專屬授權證明書、告訴人揚聲公司提供之蒐證報告資料表暨所附現場照片、租賃代理合約書等(見原審99年度審易字卷第41至89頁)為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李平和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被告係以一出租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揚聲公司、瑞影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而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一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00年度偵字第2642
1號),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既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再被告有事實欄第一項所載之犯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李平和為以提供電腦伴唱機營利之業者,係以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直接營利之人,其所負之審查電腦伴唱機內之歌曲是否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實應較一般人為高。被告未與告訴人簽約取得告訴人揚聲、瑞影公司之同意之情況下,即將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VOD歌曲出租與不知情之喜悅KTV負責人許雪珠,且出租歌曲之數量高達40首,犯罪情節非輕。㈡被告於犯罪後,並未供出其幕後提供VOD歌曲之來源,可見其並未全然悛悔。綜上,原審於量刑時就上述情節未加審酌,實有未洽,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而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尚非無理由。爰審酌被告李平和欠缺智慧財產權保護概念,無視於我國政府多年來保護智慧財產權以鼓勵創作之政策宣導,未得告訴人揚聲公司、瑞影公司之授權,即擅自將內含有該2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之伴唱機及附隨之硬碟,出租予他人,不僅侵害該2公司之獲利,對我國之音樂創作環境亦顯有不利之影響,其行為實屬惡劣,惟念及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被告於犯罪後,並未供出其幕後提供VOD歌曲之來源,可見其並未全然悛悔,且被告以出租方法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之期間甚短,並衡諸其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數量,暨其犯罪之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伴唱機1台(含遙控器1支)、目錄2本及外掛硬碟
1台(含線組1組),雖係供被告本件犯罪所用乙節,然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原審就扣案物是否沒收,並未敘明理由,亦有未洽。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金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侵害揚聲公司音樂著作一覽表┌──┬─────────┬──────────────┐│編號│音樂著作名稱│授權人│├──┼─────────┼──────────────┤│1│雨愛│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2│趁我│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3│靠背│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4│銀河特快│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5│火燒的寂寞│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6│秘密│東聲音樂工作室│├──┼─────────┼──────────────┤│7│愛不執著│東聲音樂工作室│├──┼─────────┼──────────────┤│8│加油│海蝶音樂股份有限公司│├──┼─────────┼──────────────┤│9│背對背擁抱│海蝶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0│喝酒歌│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11│故事的第一行│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12│帶我飛│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13│在你身邊│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4│親愛的是我│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15│三個願望│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被告侵害瑞影公司音樂著作一覽表┌──┬─────────┬──────────────┐│編號│音樂著作名稱│授權人│├──┼─────────┼──────────────┤│1│用心來交陪│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2│是你虧欠我│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3│鐵心肝│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4│醉袂醒│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5│殺很大│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6│相逢等何時│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7│傷心的探戈│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8│思念無藥醫│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9│勇│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10│愛情黑洞│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11│靠站不停│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12│小吃部│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13│胭脂│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14│自由尚好│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15│解除防衛│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16│無情的車站│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17│心愛請保重│上豪視聽有限公司│├──┼─────────┼──────────────┤│18│愛的歌詩│上豪視聽有限公司│├──┼─────────┼──────────────┤│19│等你入夢│上豪視聽有限公司│├──┼─────────┼──────────────┤│20│宅男宅女│上豪視聽有限公司│├──┼─────────┼──────────────┤│21│吃緊弄破碗│上豪視聽有限公司│├──┼─────────┼──────────────┤│22│雞公弄雞母│上豪視聽有限公司│├──┼─────────┼──────────────┤│23│路邊攤│上豪視聽有限公司│├──┼─────────┼──────────────┤│24│香水│上豪視聽有限公司│├──┼─────────┼──────────────┤│25│黑影│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26│掛念│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27│愛ㄟ世界│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28│嘿咻│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29│傀儡娃娃│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30│千年愛神│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31│不可思議│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32│為情苦│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33│三世香│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34│暗戀│自成一格有限公司│├──┼─────────┼──────────────┤│35│迷魂陣│自成一格有限公司│├──┼─────────┼──────────────┤│36│紅樓夢│新音樂國際有限公司│├──┼─────────┼──────────────┤│37│酒仙點紅花│新音樂國際有限公司│├──┼─────────┼──────────────┤│38│結婚吧│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39│告解的男人│當然娛樂股份有限公司│├──┼─────────┼──────────────┤│40│木蘭情│群石國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