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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