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原告 劉汝洲 被告首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