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4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97年度執字第3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提出現金,而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審核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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